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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全面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基础,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各级组成及工作职能如下: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3.各学院学生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以及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

4.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各学院按年级分别组织本年级的认定评议工作,同时,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助理、班委会主要干部、各宿舍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认定等级和认定标准

 

第七条 困难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认定指导标准主要参考北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和我校学生在校日常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并根据以上因素的变化每年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量化各类致困因素,建立适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识别的认定模型。通过学生申报家庭客观事实,将所有致困因素量化赋值,开展系统评价,根据认定得分情况确定学生基本认定等级。通过民主评议、审核等环节,结合学生在校实际消费状况,校验复核系统评价,确定学生最终困难等级。

第十条 学校认定指导标准和系统评价量化评分标准每年调整变化情况需向学生及时发布。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初次认定和认定复核两种类型,初次认定面向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认定复核面向高年级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

第十二条 初次认定通常在9月中旬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政策宣传。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政策宣传材料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在学校迎新网上做好相关政策宣传。

2.工作部署。新生入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新生认定工作并发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有关通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统筹部署本学院认定工作,分年级分班级布置组织学生申请认定。

3.学生提交认定申请和证明材料。根据认定工作要求,学生在规定日期内在网上提交认定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认定评议。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报《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根据系统量化评价确定的困难等级,结合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各类选项,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系统填报班级评议困难等级,辅导员根据班级认定结果,给出本年级认定结果。

5.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议各年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6.学院公示认定结果并上报。学院工作组确认审议通过本学院认定结果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认定复核是每年6月份,对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的资格复查工作。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报申请表,已填报的同学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确认。以后各程序同新生认定程序。

对于新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新生),认定程序与新生相同。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认定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示要求。各级单位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时,一般包括姓名、学号和认定等级,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十五条 认定材料的管理。各级单位在完成本级别的认定工作后,须将相关的认定材料整理、归档,学生本人也应妥善保管个人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做出困难等级调整。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各类资助工作的基础;困难认定结果,是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及社会相关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各类补助的重要依据。各级认定单位、学生本人应充分重视该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