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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生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推荐学生的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申请制,每年10月份进行评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委员会归集各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基层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