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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充分落实精准资助,发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各类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学校专项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按照一定比例以每生每年30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拨付我校。社会助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校捐资设立的各类专项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从学校事业收入经费中提取设立。学校统筹考虑并使用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三条 各类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以资助困难学生生活费为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单位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育基金会、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的助学金评定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组成。

第六条 各班委会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助学金的申请,并完成班级评议工作,由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七条 助学金采取学生个人自愿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生活俭朴;

5.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各类助学金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对于参加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以下条件确定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

1.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年。

2.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年。

3.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年。

第九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捐赠协议执行。学校助学金作为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配比补充,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第八条的基本资助标准享受助学金资助。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各类助学金在满足基本资助标准的前提下,应以向低年级和经济条件更为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为原则进行资助额度的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公平、民主公开,坚持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依据,坚持评定过程与教育帮助相结合。

第十三条 各类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各类助学金申请与评定一般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学校公布各类助学金的名额、评定条件和具体要求;

2.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议学院内部分配方案,组织学生做好申报和初评工作,并在学院内公示;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助学金申请材料;

4.班委会组织评议,班主任填写推荐意见;

5.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定学生申请情况,确定名单,上报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

6.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

7.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评定工作,资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因开学初期困难认定等工作程序延迟的,应在评定完成后的第一时间补发未发月份的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发放时间根据资金到账时间而定。学校助学金视具体资助金额决定按月发放或按学年发放。

第十六条 休学、出国(境)学习、应征入伍学生,自离校日暂停发放助学金。休学、出国(境)学习学生待返回学校后按照相应流程申请补发并恢复正常发放助学金。

第十七条 若发现弄虚作假上报家庭经济情况的现象,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助学金的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类助学金的相关规定,对各类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须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做到自立、自强、自助。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核实认定,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条 受助学生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全部用于日常学习生活消费,杜绝奢侈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和捐赠方的跟踪考核,并将在校表现定期向捐赠方反馈,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教育,切实发挥好资助的育人功能。同时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社会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